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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服务工作的通知

作者:医学院 添加时间:2017-10-25

鄂教思政〔20173

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22部委《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服务的重要意义

心理健康是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指标。加强和改进心理健康教育服务工作,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师生心理健康和校园安全稳定的重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培育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是高校育人的重要任务。各高校要深入落实全国和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发展导向相结合,自觉履行促进维护师生心理健康和校园安全稳定义务,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二、大力夯实心理健康教育服务的工作基础

完善心理健康教育服务工作大格局。各高校要建立健全精干高效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处置工作,着力完善“学校——院系——班级——宿舍”四级联动工作机制,切实构建心理健康教育全链条责任体系,确保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建强心理健康教育服务工作机构。按照“日常管理与专业发展协调、机构建设与机制完善并重”的原则,切实推进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建设标准化、机构实体化、运行规范化,确保建立不低于学校中层副职级别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并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作为专业实体机构独立或相对独立运行,实现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协同,有效统筹指导师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重点负责全体大学生心理健康课程教学、心理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等工作。同时,积极发挥其在基础性研究和服务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狠抓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队伍建设。各高校要确保在“十三五”末期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4000配备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职教师,且人数不得少于3人(创建省示范中心高校师生比应不低于1:3000,其中在校生规模3万及以上的高校按阶段性控制数考核,具体为:学生规模3万及以上不少于10人,4万及以上不少于13人,5万及以上不少于15人,6万及以上不少于17人,并在“十三五”之后逐步推进落实到不低于1:3000的标准),并遴选相关专业人员充实兼职心理健康教师队伍。各高校二级院系要相应成立精干高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班,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员或心理健康工作专干(学生规模达到2000人及以上的院系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辅导员),接受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指导。各高校要不断完善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专兼职队伍培训培养、建设发展和激励保障等政策,注重发挥辅导员、班主任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骨干、党团干部、专任教师、宿舍管理员以及学生心理委员等兼职心理健康工作队伍的重要作用,为心理健康教育服务科学有效开展提供有力支撑。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服务条件保障。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经费标准应按照生均不低于10元安排专项经费(创建省示范中心高校生均经费不低于15元),并确保专款专用;咨询场地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创建省示范中心高校不低于400平方米),且实现集约建设(多校区高校还应保障每个校区都建有标准化心理咨询室);环境设备保障要配置专业情绪宣泄减压设备,培育学生积极心理。二级院系应建设心理健康工作站。有心理专业学科或者专业医疗机构的高校,要发挥其对心理健康教育服务和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作用。

三、有效发挥心理健康教育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

努力实现教职员工心理健康教育全覆盖。各高校要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教职员工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全体教职员工职前和职后教育的必修内容,重点做好心理健康意识与观念、大学生心理危机识别与基本处置规范等培训,协同推进环境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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