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对此,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为了指导广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精神,我们摘要汇编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有关政策,供广大高校毕业生学习。
一、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号)精神,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着力抓好开拓渠道、落实政策、搞好服务三项工作。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要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确保2009年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数量不低于2008年。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科研项目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的具体实施办法,继续实施基层项目计划;引导和鼓励更多的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实现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人数有大幅度的增加;对于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并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取消落户限制。建立和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从2009年起,每年安排5万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认真落实见习基地的财政补贴和毕业生的生活补贴。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的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出台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确保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基本稳定,确保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鄂政发[2009]20号)
二、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政策:
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认真组织"选聘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含"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实施。省财政要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落实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含"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工作期间生活补贴的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增资办法执行,按月发放;每人每年发给400元的交通补贴;同时由各县(市、区)负责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尽快研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所需经费,除国家"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专项补助接受"三支一扶"毕业生的县(市、区),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对"三支一扶"毕业生年度考核合格者,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直接发放给本人。对参加"选调生计划"、"选聘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在公务员招考中,除特殊职位外,省、市两级机关招考录用公务员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对参加有关基层服务项目并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按规定享受政策优惠。县、乡两级机关公务员招考主要面向高校应届毕业生。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在乡镇及农村申请登记从事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或普通合伙企业,可免收登记费用。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鄂政办发[2009]10号)